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419号原告平发祥,男,1952年9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巍宇,男,系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维,女,系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东,男,1970年10月29日生。被告王敏,女,1975年7月3日生。被告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渭阳西路61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49号。法定代表人赵立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璟玉,男,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发祥诉被告王卫东、王敏、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发祥撤回对被告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师晓黎
代理
审判员 余卓君
人民陪审员 万 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