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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793号

马翠萍减刑裁定书 (45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马翠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793号罪犯马翠萍,女,1970年4月3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回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1日作出(2004)定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翠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1月12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178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7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翠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7年8月至2011年4月获得积极29次。并获得2007年度、2008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马翠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翠萍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王康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