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兰黄商初字第116号原告朱建生。被告舒雪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生与被告舒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生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生撤回起诉。诉讼费23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张国臣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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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生与舒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兰黄商初字第116号原告朱建生。被告舒雪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生与被告舒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生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生撤回起诉。诉讼费23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张国臣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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