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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兰黄商初字第116号

朱建生与舒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建生,舒雪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兰黄商初字第116号原告朱建生。被告舒雪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生与被告舒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生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生撤回起诉。诉讼费23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张国臣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肖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