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78号
原告:慈溪市嘉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都汇商务中心3幢1222室。
法定代表人:孙玲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云芳,系慈溪市嘉程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鼓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中央大厦1316室。
法定代表人:施元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姚军,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嘉程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鼓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嘉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嘉程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嘉程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许 琴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红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