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西行初字第81号原告翁嘉豪。法定代理人翁胜。法定代理人郑俊梅。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山派出所。法定代表人俞翔。
原告翁嘉豪与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山派出所户籍管理行政争议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翁嘉豪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翁嘉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嘉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嘉豪负担。
审判员 王呈虹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