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100号
原告:江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8105012010),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潘红军(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6902127410),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55-57号舟山国际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伟与被告潘红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伟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伟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潘红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天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