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执字第3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常州路110号。负责人郭洪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冲东,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冲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65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6958.94元(含利息),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平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冲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永亭
审判员 王德军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