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1169号原告张鸿,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西举院巷15号2号楼1单元1层2号。委托代理人王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萍,女,193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西举院巷3号2-1-1-2号。
原告张鸿诉被告刘萍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鸿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487元。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