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吕赟,男被告李爱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赟与被告李爱军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赟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赟承担。
审判员 罗明宝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庆丰 百度搜索“”
吕赟与被告李爱军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吕赟,男被告李爱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赟与被告李爱军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赟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赟承担。
审判员 罗明宝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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