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兵。被告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于2011年2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彭某雄,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兵犯侵犯著作权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劲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兵、辩护人彭某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25日22时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联合公安、文化等部门,对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新X夜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钟某兵经营的光碟摊位正在销售盗版光碟和淫秽光碟。经清点,摊位内有5000张盗版光碟和110张疑似淫秽光碟。民警当场将被告人钟某兵抓获归案。经鉴定,查获的5000张疑似盗版光碟为非法出版物;110张疑似淫秽光碟中有109张含有淫秽内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关于对非法出版物委托重新鉴定的复函;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兵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3.鉴定结论:出版物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兵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兵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兵认罪,但辩称自己是代老乡钟某超卖光碟,不知道是犯罪行为。其辩护人辩称:
一、本案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但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不应当定数罪。本案被告人的目的只有一个,但触犯了两个罪名,存在重罪吸收轻罪的问题,所以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吸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以一罪定罪处罚。
二、从本案被告人基本情况看,其是刚从学校毕业走上社会的人,其是2011年2月18日来深圳的,被抓的时间是2月25日,被告人在深圳待了只有几天的时间,被告人对深圳根本不熟悉,其来深圳的目的也是找一份工作,在公安机关供述时也称是受雇于叫“超哥”的人,其对“超哥”又不是很了解,但又需要一份工作解决自己的生计问题,所以被告人帮“超哥”销售盗版光碟和淫秽光碟,自己在其中也分文未取,做了几天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以及在案件中的作用是次要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没有前科,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由于被告人的法律知识欠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5日22时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联合公安、文化等部门,对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新X夜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钟某兵经营的光碟摊位正在销售盗版光碟和淫秽光碟。经清点,摊位内有5000张盗版光碟和110张疑似淫秽光碟。民警当场将被告人钟某兵抓获归案。经鉴定,110张疑似淫秽光碟中有109张含有淫秽内容。从查获的5000张疑似盗版光碟中抽取20张,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被告人当庭称其系受钟某超雇佣卖光碟,经查,根据钟某兵提供的钟某超的身份信息,无法核实钟某超的真实身份。侦查员到公明新X夜市场走访询问附近摊主,也没有找到“超哥”或“钟某超”其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兵的供述称2011年2月17日从老家到深圳,称其一个老乡让其帮忙卖盗版光碟和淫秽光碟,其知道贩卖的这些光碟是盗版光碟和淫秽光碟。
二、物证、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经过;2、被告人身份证明;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光碟5110张;4、关于对非法出版物委托重新鉴定的复函,证实本案所扣押的盗版光碟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5、深圳市公安局东周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根据钟某兵提供的钟某超的身份信息,无法核实钟某超的真实身份。侦查员到公明新X夜市场走访询问附近摊主,没有找到“超哥”或“钟某超”其人。三.鉴定结论:1、出版物鉴定意见,经鉴定,查获的5000张疑似盗版光碟为非法出版物;2、淫秽物品审查鉴定,证实110张疑似淫秽光碟中有109张含有淫秽内容;四.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兵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影视光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该项指控成立。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张(盒)以上,以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因被告人贩卖的淫秽光碟不足200张,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成立。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因涉案光碟尚未售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辩称系受人雇佣,经查,其所提供的钟某超的身份无法核实,被告人的该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兵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3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所缴获的侵权、淫秽光碟,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占举
审 判 员 叶建涛
代理
审判员 黄燕璇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