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莲民三初字第871号

原告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薛军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李军;薛军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871号原告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法定代表人王温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利红,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薛军芳,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薛军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625元。

审判员  郑惜今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