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871号原告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法定代表人王温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利红,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薛军芳,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薛军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625元。
审判员 郑惜今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