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545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嘉迪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鹅颈村。
法定代表人:徐芝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琴琴,该公司员工。
被告:慈溪市莎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界牌村。
法定代表人:唐金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嘉迪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莎涵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嘉迪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嘉迪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嘉迪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嘉迪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