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胡定宏,宝应县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某。委托代理人杨应才,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的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汪洪宝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