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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民初字第968号

吴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胡定宏,宝应县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某。委托代理人杨应才,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的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汪洪宝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