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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784号

赵阳减刑裁定书 (447)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赵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784号罪犯赵阳,女,1988年5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作出(2008)雁刑初字第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8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28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99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你那(余刑执行至2011年8月3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7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获得积极9次。

本院认为,罪犯赵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阳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王康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