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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96号

张某某与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尤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尤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焕社

审 判 员  李小斌

人民陪审员  杨灵芝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