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尤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焕社
审 判 员 李小斌
人民陪审员 杨灵芝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