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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551号

舒长风与舒金水、钟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舒长风;舒金水;钟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舒长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晓勇。被告舒金水。被告钟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长风与被告舒金水、钟玉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长风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长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人民币,由原告舒长风负担。

审 判 长  涂圣通

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

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