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舒长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晓勇。被告舒金水。被告钟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长风与被告舒金水、钟玉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长风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长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人民币,由原告舒长风负担。
审 判 长 涂圣通
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
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