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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崂执字第728号

宋珍霞与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珍霞,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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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宋珍霞,女,1981年9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仕彬,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珍霞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1年8月9日提取被执行在我院(2011)崂执字第689号案件中的执行款100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仲案调字(2011)第102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丰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