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158号原告何金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志荣。被告何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杨与被告何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杨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金杨以被告何凯借款已付清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金杨负担。
审 判 长 谢 剑
代理
审判员 谢玉山
人民陪审员 傅津海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