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673号原告魏某,无业。被告吴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1775元,本院退付原告1775元。
代理
审判员 何晓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千鹏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