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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2640号

王桂玲与平度市店子供销合作社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王桂玲,平度市店子供销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2640号原告王桂玲。被告平度市店子供销合作社,住址:平度市店子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陈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玲诉被告平度市店子供销合作社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玲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费60元,共计65元,由原告王桂玲负担。

审 判 长  车延新

代理

审判员  岳芝敏陪 审 员  张新颖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