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771号
原告:陈建华,西安市未央区详丰建材物资供应处业主。
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路2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华与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华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3418元,减半收取6709元,由原告陈建华负担。
审判长 吕 江 辉
审判员 张钅粟心
审判员 任 惠 军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冬 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