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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辖终字第88号

蒋功琴与吴健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健,蒋功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辖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功琴。

上诉人吴健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1、本案案由是返还原物纠纷,属于物权法律关系,而不是侵权法律关系,因此不能按侵权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因此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2、即使按侵权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也没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管辖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以车辆注册登记地确定为侵权行为地,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居住的嘉兴市南湖区吉杨路吉杨公寓小区内将涉诉车辆开走,其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嘉兴市南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连    忠

审判员 陈建刚

代理

审判员金傅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金    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