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00140-2号申请执行人辛福生。被执行人卞娜。辛福生与卞娜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2011)新执一字第00140号查封裁定书,查封了卞娜所有的本市新城区XXXXXXXXXXX(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房屋一套,现申请执行人辛福生与被执行人卞娜达成和解协议,由辛福生代为卞娜偿还其以该房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贷款外,以剩余价值抵偿辛福生欠款。辛福生已经代卞娜归还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贷款100761.92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卞娜所有的本市XXXXXXXXXXXXXXXXXX(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房屋的查封。
二、将卞娜所有的本市XXXXXXXXXXXXXXX(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房屋一套过户到辛福生(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