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248号
原告:石本祥,农民。
被告:汪自清(曾用名汪兵建、汪兵见),农民。
被告:汪新献,农民。
被告:涡阳县宏博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郭文英,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本祥与被告汪自清、汪新献、涡阳县宏博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石本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石本祥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陈德才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玉新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