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2058号
原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曹红玲,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钟小培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