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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2058号

蔡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蔡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2058号

原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曹红玲,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钟小培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