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谢阿花。
委托代理人:王菊香。申请人谢阿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菊妹死亡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其女王菊妹于1969年因患脑膜炎留下智障之残,1983年离家走失。期间,申请人等向公安部门、报社求助查找王菊妹,但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王菊妹死亡。经查:王菊妹,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浙江省绍兴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王菊妹于1983年离家出走,走失时未婚,后经申请人多方找寻均未发现其下落。申请人系王菊妹之母,王菊妹之父王星发已因病去世。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8月13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发出寻找王菊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王菊妹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菊妹自1983年离家至今近28年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因王菊妹离家时为未婚,其父亲王星发又已死亡,现申请人作为王菊妹之母,申请王菊妹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王菊妹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倪泓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