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2750号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武。委托代理人洪珊珊。委托代理人吴利娟。被告四川紫兰会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紫兰会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佳梅
代理
审判员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王俊波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