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汉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俊腾。
委托代理人:骆兴洪。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成斌。
委托代理人:陈凤鸣。
委托代理人:丁帆。
上诉人义乌市汉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3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方梅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金莉、
代理
审判员吴志坚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31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吴志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施秀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