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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终字第463号

金成斌与义乌市汉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汉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成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汉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俊腾。

委托代理人:骆兴洪。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成斌。

委托代理人:陈凤鸣。

委托代理人:丁帆。

上诉人义乌市汉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3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方梅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金莉、

代理

审判员吴志坚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31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吴志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施秀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