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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法民特第00023号

刘光明与谭正淑宣告无民事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刘光明,谭正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南法民特第00023号

申请人:刘光明,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重庆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谭正淑,女,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申请人刘光明之妻。代理人:刘霞,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被申请人谭正淑之女。申请人刘光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谭正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光明与被申请人谭正淑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现为一级伤残,呈现植物人状态。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谭正淑于2011年3月3日晚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伤情出院诊断为:特急性创伤性硬膜外血肿(右颞顶)、弥漫性脑肿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积血、颅骨骨折(右颞)、颅底骨折(前中)、脑疝、右胸多发肋骨骨折、肺部感染。出院时昏迷状,自动睁眼,无主动反映。2011年6月23日,经重庆市南岸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正淑遗留有重型颅脑损伤术后现为植物状态,构成I(1)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完全护理依赖。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现为植物状态,目前无意识,无认知能力,不能理解、辨认、控制自己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谭正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勇贵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忆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