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西商初字第1076号

沈宝法与蒋国樑、蒋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宝法,蒋国樑,蒋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1076号

原告:沈宝法。

委托代理人:严诚强。

被告:蒋国樑。

被告:蒋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宝法诉被告蒋国樑、蒋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宝法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福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宝法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福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沈宝法撤回对蒋福英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赵玲玲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