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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二初字第00985号

原告张维国与被告南道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维国;南道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00985号原告张维国,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俊,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南道义,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国与被告南道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胜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国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志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