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699号原告田新芳,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刘军,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华苑大厦**。法定代表人金钦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征,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新文巷**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新芳与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新芳以其与被告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新芳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田新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贺延昌
审 判 员 宋全会
代理
审判员 徐 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