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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021号

刘晓花与贾里村村委会、贾里村18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当事人
刘晓花,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贾里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贾里村第18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021号原告刘晓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贾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贾里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马红信,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梦武,该村委会干部。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贾里村第18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贾里村18组)。诉讼代表人刘利斌,该组组长。

原告刘晓花与被告贾里村村委会、贾里村18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花及被告贾里村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马梦武、被告贾里村18组之诉讼代表人刘利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是被告贾里村18组村民,2004年11月23日出嫁,因其丈夫齐宏波为非农业户口,她的户口未能迁入夫家,仍在贾里村18组。2010年贾里村18组土地被征用,被告贾里村18组给组内成员每人一次性发放1600元土地补偿款,但被告贾里村18组以她已出嫁为由,拒绝分配该款,她多次向被告贾里村18组主张权利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土地补偿款1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贾里村18组承认原告系其村组村民,亦承认未给原告发放土地补偿款1600元的事实。但辩称,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经组上召开组员代表大会决定,对于出嫁女,无论嫁到哪里,户口迁否,均不分配土地补偿款。对于是否应当给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由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贾里村村委会辩称:贾里村18组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是组上代表开会决定的,对于是否应当给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由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贾里村18组村民,2004年11月23日出嫁,因其丈夫齐宏波为非农业户口,她的户口未能迁入夫家,仍在贾里村18组。2010年7月贾里村18组土地被征用,贾里村村委会及贾里村18组召开组员大会制定分配方案,决定出嫁女不享有土地补偿款分配权,其余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1600元。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贾里村18组及贾里村村委会给其分配该土地补偿款。庭审中,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辩理由,庭审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户籍证明,结婚证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二被告研究通过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系村民自治行为,应予保护和支持。但村民自治行为讨论决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原告系嫁城女,户口未能随夫迁转,原告户口仍登记在被告贾里村18组处,具有被告村组合法的村民资格,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与其他村民一样分得土地补偿款。被告贾里村18组制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部分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依法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贾里村18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晓花土地补偿款共计16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贾里村村委会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贾里村18组负担,连同上列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立

人民陪审员 马 钊

人民陪审员 肖 平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艳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