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商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1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2月26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6月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2月26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姚某甲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2日作出(2011)信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被告人姚某甲及其辩护人马传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商城县城关镇培山村张某某家打牌时输了2000余元钱。因怀疑一起打牌的李XX作假,遂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甲又联系其朋友熊某某,并和随后跟来的李某等人对李XX实施威胁、殴打,强行索要30000元钱未果。被害人李XX将赌资2000元钱交出后,又被迫去银行取出存款2500元,并打下20000元欠条,姚某某等人又将李XX的一辆“奇瑞”牌汽车扣下作为抵押。案发后,被抢现金和车辆已发还被害人。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姚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是姚某甲、李某等人想通过这个事情敲诈对方的钱。 被告人姚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输30000元是姚某某自己说的。其辩护人的意见是:
一、被告人姚某甲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其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
三、其没有抢劫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没有分赃的情节;
四、其系初犯、偶犯,其家属积极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小。请法庭合议时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与李XX、卢某某等人在商城县城关镇培山村张某某家打牌时输了2000余元。当晚20时许,卢又约姚某某再到张某某家打牌。姚某某因怀疑李XX在打牌时作假,遂打电话叫来其侄子被告人姚某甲。俩人一起到张家后,姚某甲又叫来熊某某,李某、李明伟等人也随后来到现场。姚某某称自己输了30000元,李某、姚某甲等人向李XX索要现金30000元。李XX说自己没有赢那么多钱,遭到李某、姚某甲等人的威胁、殴打。李XX将身上及放在车上的共计2000余元钱交出后,又被迫随姚某甲、李某等人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出存款2500元,连同打下的20000元欠条都交给了李某。姚某某等人又将李XX的一辆“奇瑞”牌汽车扣下作为抵押。案发后,赃款和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李XX陈述:2010年元月19日下午和晚上,其和卢某某、姚某某等人在培山村张某某家推“拖拉机”。晚饭后,姚某甲、熊某某、李某、李某某他们去了。熊某某说打牌的姚某某是姚某甲的老爹,说其玩假。他们让其上到姚某甲的车上,李某让姚某甲把他老爹喊来,问输了多少钱?姚某某说输了30000元,李某说得赔30000元,其说只赢了1000多元,连车上的1000元都给你们,李某说不行。其就打电话到处借钱,也没借到。李某说其没诚意,其遭到李某、姚某某、姚某甲等人的殴打。打罢后,其遭到搜身,被迫将身上的1000余元和车上的1000元交出。在搜身时,李某发现其有银行卡后,问其卡里有多少钱?其说有二、三千元,李某让其写个欠姚某某20000元的欠条,并让姚某甲把其的奇瑞汽车藏起来,把欠钱还上后再赎。钱和欠条李某装起来后,李某、姚某甲等人把其推上姚某甲的车到建行取款。在他们监督下,其取出2500元,李某又拿去了,然后才放其走。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一)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对李XX进行殴打,向李XX索要钱财的起因、时间、地点、方式、过程以及数额与被害人李XX陈述基本一致。其还证明,那天打牌,其实际输了2000多元,是姚某甲发信息叫说输了30000元。除姚某甲是其叫来的,其他人其不认识。 (二)被告人姚某甲供述:对李XX进行殴打,向李XX索要钱财的起因、时间、地点、方式、过程以及数额与被害人李XX陈述基本一致。其还证明,输30000元是姚某某自己说的,是李某提议让李XX赔30000元。钱和欠条被李某装起来了。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李X证明:输30000元是姚某甲和他老爹姚某某自己说的。当时打李XX,有人用脚踢、有人打耳光、也有人用树棍打他手,其打他两耳光。钱和欠条当时是其拿着,后来交给了姚某甲的父亲。 (二)证人熊XX证明:那天晚上,姚某甲打电话说他老爹姚某某打牌被人“出老千”输了,让其去确认一下。其坐李某的车到那里,其让李某在湾子外等,其到后,李某打电话问干什么?其说姚某甲老爹打牌被人出老千了。不知他们怎么就过来了。李某、李某某、李某某来后,他们问姚某某输了多少?姚某某说输了30000元,他们就叫李XX还30000元。姚某甲、李某他们把李XX打一顿,又把他叫到屋里去了,等他们出来时,其才知道李XX的车被扣了,还打个20000元的欠条。 (三)证人李XX证明:那天晚上,李明成打电话让其去的。去后,李某、姚某甲和姚某某说,姚某某打牌输了30000元,让李XX把钱退出来。其还证明殴打李XX的方式以及索要钱财的过程与李XX的陈述基本一致。 (四)证人李XX证明:那天晚上是姚某甲打电话叫其去的。姚某某说被姓李的“出老千”输了30000元,让他退出来,姓李的说没赢那么多。其一伙说他把钱转走了,打这个人,其没动手,从他身上掏出2000块钱,又打个20000元欠条,车钥匙也拿过来了,又把他带到建行取钱。 (五)证人卢XX证明:对李XX进行殴打,向李XX索要钱财的起因、时间、地点、经过与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其还证明,自己也被他们所打,李某也让其把钱掏出来,其找房东和李某各借500元,又把放在房东家的2000元钱一起凑够3000元交给他们,李某还让其写个2000元的欠条。 (六)证人盛XX证明:2010年元月19下午,其在张某某家与姚某某、李XX、卢某某、李某打牌赌钱的事实。 (七)证人王XX证明内容与盛正刚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八)证人姚XX证明:几天前凌晨4点多,李某到家喊其,起床后,李某将5000元钱和一个欠条交给其,让其交给姚某某的妻子。 (九)证人张XX证明:那天晚上姚某甲带来七、八个人到其弟张某某家,说姚某某被姓李的“出老千”输了30000元,让姓李的赔,并殴打姓李的。 四、书证 (一)借条、领条、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1月19日,被害人李XX所写借姚某某现金20000元,以及被索要的现金和被扣车辆已发还李XX的情况。 (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李XX于2010年元月20日凌晨1时报案的情况。 (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姚某某、姚某甲犯罪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姚某某赌博输钱,索要赌资为由,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殴打、威胁被害人李XX,向李索取钱财24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姚某某、姚某甲辩称自己不构成抢劫罪,及被告人姚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姚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某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行为均积极、主动,起关键作用,均系主犯,故被告人姚某甲的辩护人关于姚某甲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赃款已经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对二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姚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其家属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二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既遂4500元,未遂20000元,其犯罪既遂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1年1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姚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1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青 树
审 判 员 卢 颖
审 判 员 赵 开 友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丽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