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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210号

严文祥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严文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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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21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文祥,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于甘肃省古浪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系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10年6月30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文祥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文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严文祥利用在陕西鼎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成立,属有限责任公司)任销售业务代表,负责向客户送货及收取公司货款的职务之便,在客户支付货款之后,向公司谎称货款未收回或客户延期结账及谎称已将从公司领取给客户的返点现金兑付给客户,实际自己占有的方式,侵占公司货款41488.5元,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上述职务侵占事实,被告人严文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司情况说明、劳动合同、证明、收款收据);证人朱某、邸某的证��;被告人严文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文祥身为公司销售业务代表,利用向客户送货及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将应上交给公司的回收货款非法占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严文祥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文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0日起执行至2012年6月29日止)��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宏军

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

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1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