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80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程某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5日审结。该案(2010)邹民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程某位于邹城市圣泉水岸社区2号楼1单元2-1住房,予以查封。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美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磊 搜索“”
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80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程某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5日审结。该案(2010)邹民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程某位于邹城市圣泉水岸社区2号楼1单元2-1住房,予以查封。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美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