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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3635号

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63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金秦英,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郭天鲁

代理

审判员  石 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