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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湛麻法民再字第4号

周海山与湛江市影音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周海山,湛江市影音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湛麻法民再字第4号原审原告周海山。原审被告湛江市影音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兴华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郑观成,经理。原审原告周海山与原审被告湛江市影音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陈镭源及原审被告湛江市影音公司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湛中法民申字第18号民事裁定:

一、本案指令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周海山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周海山撤回起诉。

二、撤销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0)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审原告周海山负担。

审 判 长  黄作林

审 判 员  尤昌高

人民陪审员  郭 海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莫望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