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5民初21435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305439。
负责人:陈大鹏,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仕明,重庆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辉,重庆悦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天贵,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徐天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仕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天贵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天贵归还截至2019年4月26日尚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46425.01元及利息7445.32元、复利72.61元、违约金966.36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徐天贵申领信用卡及欠款事实 申请日期 2011年8月16日 截至日期 2019年4月26日 欠款金额 本金 146425.01元 利息 7445.32元 复利 72.61元 其他 双方未协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标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徐天贵申请信用卡并以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款项后,应当根据约定及时还清欠款,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要求徐天贵偿还透支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等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要求徐天贵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并未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故对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天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尚欠透支本金146425.01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4月26日的利息7445.32元、复利72.61元以及从2019年4月27日起的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8.18元,减半收取1699.09元,由被告徐天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 涛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任艳艳
书 记 员 郑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