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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215号

宝鸡市恒通水暖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与渭滨区高家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渭滨区高家镇三合村村委会三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宝鸡市恒通水暖阀门销售有限公司;渭滨区高家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渭滨区高家镇三合村村委会三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215号原告宝鸡市恒通水暖阀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建羽,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利君,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滨区高家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宝新,任村委会主任。被告渭滨区高家镇三合村村委会三组。负责人孙新虎,任三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恒通水暖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渭滨区高家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渭滨区高家镇三合村村委会三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恒通水暖阀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宝鸡市恒通水暖阀门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鸣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鹏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