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58-1号原告王朋,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肖玉茹,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肖樊(又名肖凡),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肖玉茹之父。被告肖吉亲,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肖玉茹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朋与被告肖玉茹、肖樊、肖吉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朋于2011年8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