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济铁中执字第1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
被执行人:彭立建、韩翠萍、山东中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8)第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批复》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08)莱中信证经字第1928号公证书、(2011)莱中信证执字第7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立建、韩翠萍、山东中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维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