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建民初字第0486号

王玉海与被告桑加荣、陈昌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486号

原告:王玉海。

委托代理人:赵文进,男,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路。

被告:桑加荣。

被告:陈昌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海与被告桑加荣、陈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海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王玉海负担。

审 判 长  徐一峰

代理

审判员  刘大维

代理

审判员  赵 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