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486号
原告:王玉海。
委托代理人:赵文进,男,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路。
被告:桑加荣。
被告:陈昌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海与被告桑加荣、陈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海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王玉海负担。
审 判 长 徐一峰
代理
审判员 刘大维
代理
审判员 赵 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