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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民字第00065-1号

北京紫金长天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西安影视制片公司、西影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紫金长天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西影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影视制片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民字第00065-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紫金长天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大恒了科技大厦被座**。法定代表人俞全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锟,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门****。被执行人西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影路**法定代表人王占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影视制片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大道**5A-25/div>本院在执行北京紫金长天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西安影视制片公司、西影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2011)西执民资第00065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影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案件受理费55900元,并交纳执行费739元,西安影视制片公司缴纳了执行费10400元,针对其与义务,申请执行人北进紫金长天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被众人西安影视制片公司达成和解旅行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西安影视制片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履行补偿款80万元,并约定西安影视制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乐对以上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西执民字第0006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西安影视制片公司如未按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紫金长天创美文化有限公司可就未实现的权利部分随时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进民

审 判 员  马 生

代理

审判员  孟安平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