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福执字第8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
负责人:郭善恩,行长。
被执行人:赵义江,男,汉族。
被执行人:海阳长源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义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福商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义江、海阳长源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7301.59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