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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福执字第80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赵义江,海阳长源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福执字第8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

负责人:郭善恩,行长。

被执行人:赵义江,男,汉族。

被执行人:海阳长源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义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福商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义江、海阳长源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7301.59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