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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314号

王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31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超,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农民。2010年7月2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共、代理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5月,被告人王超以给被害人刘某介绍项目、朋友买房借钱等事为由,多次在本市高新区华奥大厦陕西滕蛟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内,从公司经理刘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31万元以及高档烟酒等财物,后逃匿,2010年7月29日王超被抓获归案,归案后,除赃款2万元追回发还被害人外,其余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2、证人丁某、张某、辛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超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唯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控,根据2011年4月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数额五十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故被告人诈骗三十一万元,应属“数额巨大”,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有误,应予更正。鉴于被告人王超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

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管春燕

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1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