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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一初字第616号

阮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阮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阮某某,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原告阮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阮某某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雪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