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涡执字第00138号

王秀英诉董素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秀英,董素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涡执字第00138号

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68岁,汉族,住涡阳县城西街道办事处勺香路。

被执行人:董素侠,女,46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双方已和解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理

审判员 张会华

审判员 姜 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