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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涡民二初字第00041号

江苏哼得利光学有限公司诉郭国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哼得利光学有限公司,郭国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涡民二初字第00041号

原告:江苏哼得利光学有限公司。

被告:郭国弟,男,汉族,35岁,住涡阳县。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 理

人民陪审员  马燕红

人民陪审员  单米纳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