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621号原告吕练武,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何建军,男,1957年8月1日出生。被告辛文强,男,现年43岁,汉族,村民。被告王改花,女,现年38岁,汉族,村民(系辛文强之妻)。
原告吕练武诉被告辛文强、王改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练武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练武以被告已经自觉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练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练武负担(原告预交50元,退付其25元)。代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雪婷 搜索“”